1994年5月26日,枣阳市法院在执行该院民事判决过程中,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蓝天工贸公司经理李如良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李如良逮捕羁押到枣阳市看守所,并判处李有期徒刑3年。李不服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宣告无罪,予以释放。此后,李如良请求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赔偿。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认为,枣阳市法院对李如良实施的错捕、错判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赔偿委员会决定,由枣阳市人民法院给付李如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共计8227.67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为中国刑事赔偿第一案。
(《深圳法制报》2.4滇晨文)